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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14:52:55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

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

琼府〔2022〕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背景

“十三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目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加快设施建设、巩固基层建设基础,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日趋坚实。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商业保险、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全省运营养老机构142家、养老床位15985张,建成并投入使用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3家,开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784个,长者饭堂57家。老年医疗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医养结合稳步推进。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130家,确定40个省级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和39个医养结合进社区试点单位,超过91%的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占比为27.03%。“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持续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趋丰富,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推进,社会养老、孝老、敬老的氛围日渐浓厚。“十四五”时期,全省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高龄化趋势将愈发明显,老龄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新形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1008.12万总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147.66万人、占比为14.6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105.15万人,占比为10.43%。预计到2025年,全省60岁及以上常住和户籍老年人口将分别达到161.34万人和166.25万人,户籍人口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从2020年的26.8万人增长到近38.3万人。

新挑战。截至2020年,全省人口总抚养比为43.69(少儿抚养比28.70,老年抚养比14.99),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的人口为44人。老年抚养比不断上升,劳动年龄人口数量持续下降,家庭和社会经济负担加重。人口老龄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养老服务和健康服务的需求持续增加,老年人口总量与结构变化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带来深刻影响。

新需求。经历了低生育时期、子女数量明显减少的“60后”开始步入老年期,在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和“上有高龄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孙辈需要照料”的情况下,居家照料、上门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海南正在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生态岛、健康岛、长寿岛,旅游养老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大,全省养老服务消费需求将明显增强。

新机遇。“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的过渡期和宝贵的窗口期。健康中国行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推进,为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条件。老年人收入水平稳步增长、消费能力日益提升,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带来契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紧紧围绕全省“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促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家战略相契合,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与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理念相融合,老龄事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我省新时代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推进,综合系统应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强化顶层设计,不断推进老龄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全面实施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的系统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多方参与。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加强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局面。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和照护领域人才短缺的短板弱项,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可及性,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坚持科技赋能、加强创新引领。把科学技术发展和服务模式创新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引擎和战略支撑,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为全省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赋能。

——坚持融合发展、促进共建共享。坚持养老、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教育、金融、地产等老龄事业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机制,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在琼老年人。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新时代老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并释放效能,老年人的健康素养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提升。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逐步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更加健全,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老年医疗服务设施方便可及。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趋于合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数量明显提升,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能力,老年人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要素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要素保障有力,多部门联动格局基本形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家庭养老照护等制度更加完善。

——银发经济多业态融合发展。具有“世界长寿岛”自然禀赋优势的海南医疗旅游、森林康养、气候康养、中医康养等健康产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产业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大健康产业推动老年健康领域多业态创新融合,银发经济得到社会认可和推动。

——老年友好型社会稳步推进。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深入普及,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老年社会组织作用得到发挥和认可,敬老爱老社会氛围日趋浓厚。

(四)主要指标。

三、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老有所养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供给,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健全老有所医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早诊早治、医防融合。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适度提高救助标准,降低救助门槛,对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保障的对象予以倾斜救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逐步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到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弱有所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落实高龄长寿补贴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力度。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项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满足多元化需求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研究制定长期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标准,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做好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之间的有效衔接,为长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及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十四五”期间,力争初步形成适应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六)深入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科学评估服务对象身体能力和服务需求,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专业服务,提升服务精准化、科学化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市县对照海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细化清单内容,清单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动态调整。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和服务需求,对老年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好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强化对特困老年人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在优先保障上述老年人外,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仍有空余的,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面向本地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引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和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设隔离功能,改造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知识培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各类养老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机制。(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通过支持县级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将具备条件的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职业培训、养老服务指导等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关爱服务。鼓励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普惠性养老服务网络。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进街道(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升社区嵌入式护理型机构和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面。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推行“党建+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贴近住户的优势,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结合,提高社区层面健康养老服务水平。到2025年,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有率达到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提升居家照护能力。(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经营、委托管理、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提高专业化养老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机制。(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建设专业化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推动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将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盘活闲置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等用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满足失能(智)老年人长期照护刚性需求。加大投入力度,补齐护理型养老设施短板,满足失能(智)老年人长期照护刚性需求。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办法,探索建立长期照护服务的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严格把握“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统筹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妥善处置转型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事业编制、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房屋确权、企业登记、税收等问题。成立省属国有资本平台公司,统一接收涉转机构资产,提前介入划转流程,掌握接收的资产情况,尽早谋划适合转改的机构先行启动适老化改造,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和“先省级后市县”的顺序,加快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新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鼓励各市县探索对相邻居住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状况检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用足用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等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情况、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普惠型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应当明显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建立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供给的补短板机制,加强地方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布局。引导地方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对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核。对主要承担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提供养老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构建多元化助餐服务网络。综合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打造一批食材可溯、安全卫生、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点)。重点补齐农村、远郊等助餐服务短板,支持各养老(餐饮)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助餐服务,推广邻里互助的助餐模式。鼓励助餐机构按照合理营养膳食要求和保本微利原则,开发适合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就餐需求的餐饮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供餐质量。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引导更多市场主体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的助餐服务。推动助餐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民政厅、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加强养老护理员助浴技能培训,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引导家政、物业企业将保洁服务范围由公共区域向老年人家庭延伸。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洁服务。加强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建立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的巡访关爱服务制度,发挥“五社联动”的作用,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视与帮扶。(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服务可及性和培育服务新业态。组织和引导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提供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精神慰藉等便利化服务。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智能监护、紧急救护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老年健康支撑体系

(十二)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以“健康海南”和人均预期寿命提升专项行动为抓手,从生命全过程,对影响健康的因素进行综合、系统的干预。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阿尔茨海默病日等老年健康宣传活动,加强老年疾病预防和老年健康教育。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诊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推进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工作。落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慢性病全周期健康管理,为65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中医药服务健康管理覆盖率分别达到70%和75%。推动在老年人集中场所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制度和能力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

增强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以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构建优质、便捷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以及优抚医院建设,推进中医特色老年健康服务。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市县将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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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落实安宁疗护准入标准、服务规范、服务流程,通过安宁疗护试点城市探索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安宁疗护人才培训,鼓励省内医学院校开设安宁疗护相关课程,积极创建教学实践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三级安宁疗护体系。到2025年,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城市设立不少于4个安宁疗护病区,并依托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居家安宁疗护发展。支持其他市县设立区域安宁疗护中心或建立安宁疗护病区。(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医养结合服务发展。

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在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试点工作。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长期照护”服务的医养结合设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两院合一”或毗邻建设,鼓励通过签约、托管、划转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卫生健康、民政与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沟通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医养结合发展政策。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管理,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推动医疗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使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探索政府对高龄、重病、失能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重点人群给予居家医疗服务财政补贴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完善医养结合标准规范,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监管考核。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医养结合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项目。持续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各市县要积极创建国家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和省级医养结合优质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十五)完善老龄产业政策。

坚持老龄事业与产业双轮驱动、协调发展,将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公布相关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投资指南。健全完善老龄产业金融投资等方面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在海南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老龄产业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外办、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老龄产业多业态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和利用海南自然资源禀赋,宣传、扩大“世界长寿岛”品牌影响力。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服务品牌,发展高品质、高效率、高水平养老服务。加强银发经济产业链基础建设,引导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加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旅居养老旅游服务设施,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休闲度假产品和服务,打造海南高品质健康养老、旅居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办、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外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激活老年产品市场需求。

推进海南老龄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规范建设,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研究制定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消费支持政策。加强对老年产品的宣传推介和消费引导,推进优质辅具用品在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率先推广使用。依托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促进海南老龄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供需对接。加快培育本省老年用品租赁市场发展,建设集康复辅具展示体验、老年用品消费、老年教育文娱等一体的银发经济消费中心,推动银发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布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外办、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践行积极老龄观

(十八)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健全老年教育网络。构建老有所学的老年教育体系,推动各级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等老年教育机构加大资源共享,鼓励各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开设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老年教育课程,加快教育网络服务向乡镇、社区延伸,为基层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和服务。将老年教育增量资源重点向郊区和农村地区倾斜,推动城乡老年教育均衡化发展。(省教育厅、省老龄办、省委组织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老年教育服务。构建分层分类的老年教育教师培训体系,支持高校、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参与老年教育服务。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教育,鼓励老年教育特色发展。开展示范性老年教育机构(基地、站点)创建工作。(省教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推进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研究制定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措施,加大就业灵活性。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为老年人制定弹性工作制度,鼓励有意愿的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鼓励老年人就业和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省委组织部、省老龄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老年人才和老年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党对老年人才工作的领导,发挥组织部门对人才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牵头抓总作用。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加强老年人才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完善老年人才信息库。做好“候鸟型”老年人的服务接续并充分发挥“候鸟型”老年人才的优势和作用。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适当延长工作年限。发挥党组织在涉老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探索依托社区资源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引导老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加强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人科技协会等涉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老龄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拓宽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鼓励老年人保持乐观、良好心态,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治安、矛盾纠纷调解、科教文化宣传和公益慈善等社会活动,支持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领域老专家、老知识分子为乡村振兴送健康、送文化、送科技。支持老年人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持续开展“银辉初心”“银龄行动”等老年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奉献才智、实现老有所为搭建平台。探索“时间银行”养老志愿服务模式,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空巢等老年人提供日常探视、生活照护和应急救助等“银龄互助”服务,营造互助互爱、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老龄委成员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乡村振兴局、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丰富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

增加老年文化体育服务供给。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建设,通过改建、扩建或新建等方式,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老服务功能,补齐基层老年公共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短板。支持以公建民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文化体育场所设施运营效率。着眼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支持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鼓励影剧院等经营性公共文娱场所加大对老年人开放的优惠时段,持续落实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落实《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加快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建设。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实现体育健身与卫生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根据差异化身体素质,推荐适合老年人的运动项目和锻炼强度,推广传统保健体育运动。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搭建平台组织相关赛事和锻炼展示活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二十一)传承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传承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加强政策引导和广泛宣传,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从严惩处欺老虐老弃老的违法犯罪行为。(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老龄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失能(智)、高龄等老年人家庭的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通过互联网平台免费学习等多种方式,将家庭照护者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探索建立子女陪护假制度和家政赋能系列政策,鼓励市县探索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喘息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宣传和评选表彰活动,推动敬老爱老助老志愿服务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引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开展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依规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评选的重要条件。鼓励市县争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做好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推荐工作。到2025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数量达到60个以上。(省委宣传部、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推进老年人社会优待法治化进程,推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促进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和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共建共享,鼓励全省旅游景区在淡季时对老年人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推动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服务,在补贴待遇发放、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健康码核验等领域加强应用推广。不断丰富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内容,完善老年优待服务场所的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推动落实外埠老年人同城待遇。(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社会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推进公共场所设施和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加强无障碍环境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全岛同城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在老年人出行、办事、就医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持续开展“智慧助老”行动,及时回应并解决老年人应用智能技术遇到的困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住生活环境。(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社区和家庭适老化水平。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并根据市县经济实力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有条件的市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中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鼓励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自主付费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科技赋能推动适老化智慧社会建设。

组织研究型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老年健康学科的关键领域研究工作,推进在老龄政策、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方面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依托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率先发展机械外骨骼、视网膜植入、听觉增进装置及人机共融的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产品,综合利用认知增强、体力增强等新技术装备,提升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运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优化整合为老服务信息和资源,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广适老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设备,服务机器人等)在相关领域应用,促进老年用品、服务及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鼓励各类企业开发集信息系统、专业服务、智慧养老产品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在医疗、社保、民政、金融、通信、邮政、信访、出入境、生活缴费、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和特殊场景,保留传统线下服务途径,便利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管理区、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着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建设全岛同城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老年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积极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权。探索建立老年社会监护制度,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引领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加大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重点防范和整治工作力度。严防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严厉打击各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涉老社会组织等作用,做好涉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持续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服务衔接工作,建立服务管理清单,落实原企业、属地部门、居住社区、基层党组织等责任。(省司法厅、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增强发展要素支撑

(二十六)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科学规划布局新增用地。根据全省人口结构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谋划和布局,医养结合设施用地依法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市县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和规模化、集团化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土地供应。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设施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

强化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省级及市县财政投入力度。自2023年起,省本级和各市县政府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比例不低于55%。优化支出结构,聚焦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营造养老服务发展良好环境。鼓励市县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同步考虑运营问题,确保后续发展可持续。鼓励对接收外地老年人的机构同等适用补贴政策,逐步推进外埠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上同城待遇。(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政策拓宽金融支持渠道。用好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探索应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予以解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原则,优化信贷服务,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合理融资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等工作中,鼓励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进一步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研究完善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和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为老志愿服务激励褒扬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人才增量提质行动。开展相关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加快老年医学、药学、康复、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利用国际教育创新岛制度优势,拓宽海外培训渠道,提升养老、康复、护理等领域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和能力。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分类分级培训,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培训机制,优化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养老护理类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动计划的实施、组织和督导。

(三十)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协调联络机制,加强老龄委成员单位日常沟通协调,对重点任务进行调度和督办,形成全省老龄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十一)健全工作体系。加强老龄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力量配备,提升履行职能的能力素质。发挥村(居)作用,做到老龄工作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抓。加强各级老龄工作业务干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十二)强化监测评估。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执行情况监测,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本行动计划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